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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一企业超标排放废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22-01-1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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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奉化某公司表面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厂区东侧排放口排出,废水检测结果显示,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该公司废水流经绿化带后进入道路雨水收集沟,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环境有价,一企业超标排放废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重金属超标排放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调查。

损害赔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之规定以及《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该局立即启动损害赔偿工作,与涉事公司共同委托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共计造成水环境损害数额为84060元。该公司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经磋商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该公司除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是因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途径,在损害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与义务人磋商,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经磋商后达成一致,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积累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验,对辖内废水产生企业有重要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