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工厂超标排污要被处罚,但是,许多人却不知,项目施工任性排污,同样属违法行为,会被查处。今天的以案释法栏目,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9月2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绿剑专项执法行动排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后江P29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游来水流经项目施工场地后,冲刷产生的废水经三格沉淀池沉淀后外排雨水沟,并最终外排入北溪。随后,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浓度为34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
丽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已构成违法,遂昌分局于9月29日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遂昌分局于10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处以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